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5-08-01 17:47:30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袁敏 |          浏览量:1168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但目前有些小区充电服务费随意加价、充电费用偏高、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费标准合理形成,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就规范充电服务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民生为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市场竞争中需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他性交易条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备运营能力的乡镇、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立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二、依法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自2024年11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其用电价格按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进行;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识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公示以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4〕731号)文件中的附件2、附件3模板进行公示。

三、严格监管,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各电动车经营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经本次提醒告诫仍不执行以上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面临如下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对照本告诫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制定有效措施,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对价格行为监管力度,运用联合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方法,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通过拨打12345热线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责编:袁敏

一审:袁敏

二审:李莹

三审:谌澄锋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